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局),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 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
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現就提高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 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 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 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 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 稅前攤銷。
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 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 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稅 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 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 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 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財政部辦公廳2018年9月21曰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