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香港銀行開戶與在大陸銀行開離岸賬戶有什么區別?
現如今由于貿易全球化,大陸企業及高凈值人群逐漸都選擇注冊離岸公司來進行市場拓展與資產配置。而在離岸公司注冊后,最重要的便是開設銀行賬戶了。那么就將是選擇在香港開設離岸賬戶還是在中國大陸直接開設離岸賬戶比較號呢?這兩者又有什么區別呢?
香港銀行和大陸銀行開離岸賬戶區別:
1、在香港銀行開設的離岸賬號可以自由轉入轉出,但是在大陸開設的離岸賬號要受到中國金融管理機構的監管;
2、香港銀行賬號會有一張銀行卡,可以取現或者刷卡消費,但是大陸銀行離岸賬號不能存取現金,只能通過網銀操作,另外大陸離岸賬戶還要按筆收取相應的手續費,而香港銀行很少收費;
3、在香港開設離岸賬戶需要本人護照或者港澳通行證,而在大陸開設離岸銀行賬號只需要本人身份證即可;
4、香港離岸賬戶功能比較完善,開戶周期短,而大陸離岸賬號某些功能受限,開戶周期較長。
香港銀行開戶和大陸銀行開離岸賬戶相同點:
1、開戶資料:公司董事的身份證件和離岸公司資料
2、董事在場:不論是香港離岸賬戶還是大陸離岸賬戶都需要開戶公司董事親臨銀行簽字;
注:國內離岸賬戶不可以存取現金,支票也只能同城使用
離岸公司并不是一定要有銀行賬戶,也不要規定賬戶數量,因此公司賬號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決定開戶個數。
二:申請專利應該注意什么問題
1.專利申請的三種類型
專利申請有三種類型分別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專利的時候要先分析選哪種專利,避免出錯。
發明專利:針對產品、方法或者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針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2.三類專利申請應分別提交哪些申請文件?
1.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各一式兩份。
2.發明專利申請文件:發明專利請求書、說明書(必要時應當有附圖)、權利要求書、摘要及其附圖,各一式兩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發明專利申請,說明書中應包括該序列表,并把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同時還應提交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記載有該序列表的光盤或軟盤。
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各一式兩份。要求保護色彩的,還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提交圖片的,兩份均應為圖片,提交照片的,兩份均應為照片,不得將圖片或照片混用。如對圖片或照片需要說明的,應當提交外觀設計簡要說明,一式兩份。
3.辦理專利申請時需要特別注意的三點
1.專利申請的辦理形式只有兩種,書面形式或者電子申請。
不允許口頭說明或者樣品或模型來代替或省略書面申請文件。在專利審批程序中只有書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2.簽章不得復印。
涉及權利轉移的手續,應當有每位申請人的簽章,其他手續可以由申請人的代表人(代理機構)簽章辦理。
3.辦理的手續要附具證明文件或附件的,證明文件與附件應當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復印件。
如果原件只有一份,可以使用復印件,但同時需要附有公證機關出具的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證明。
4.如何排列各類專利申請文件
發明專利申請文件排列順序:
1.請求書、2.說明書摘要、3.摘要附圖、4.權利要求書、5.說明書、6.說明書附圖和其他文件。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排列順序:
1.請求書、2.說明書摘要、3.摘要附圖、4.權利要求書、5.說明書、6.說明書附圖和其他文件。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排列順序:
1.請求書、2.圖片或照片、3.簡要說明順序排列。
(申請文件各部分都應當用阿拉伯數字分別順序編號)。
5.申請文件的文字和書寫要求
申請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漢字。
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如果沒有統一中文譯名,應當注明英文或原文。
申請人提供的附件或證明如果是外文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文,申請文件包括請求書在內,都應當用宋體、仿宋體或楷體打字或印刷。
要求一式兩份,一份為原件,另一份為復印件。
申請文件中有圖的,應當用墨水和繪圖工具繪制,或者繪圖軟件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不得涂改。
6.專利申請內容的單一性
一件發明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實用型新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實用新型專利,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7.申請文件的填寫和撰寫
如何填寫和撰寫申請文件是一個技術活,而且有特別要求。專利申請人可以自行完成這項工作,也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如果專利申請人是有經驗的,那么自行辦理完全沒有任何問題。如果是之前完全沒結束過的,考慮到其重要性以及審批程序的法律嚴謹性,還是建議委托代理機構辦理。
三:商標混淆標準涉及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混淆標準的適用主要涉及以下問題:
(1)原告商標合法有效是其獲得法律救濟的前提,這是原告得以主張商標權的前提。在“深圳卓銳思創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朗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案件”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涉案第8424號BOOSTCASE商標被宣告無效,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深圳卓銳思創科技有限公司沒有起訴的權利,不是適格的原告,依法應駁回起訴。”
權利人的商標使用行為是考量法律救濟的重要因素。其中,被動使用即社會公眾對商標的使用行為,能否產生商標使用的法律效果,學界有著不同的觀點。如鄧宏光教授在他的《為商標被動使用行為正名》一文中就認為“商標被動使用行為能夠產生將商標與特定經營者相聯系的事實效果,也能夠產生商標使用的法律效力。”與此相反,黃匯教授在他的《駁商標被動使用保護論》中則認為商標被動使用保護理論有違商標權的財產屬性和私權屬性以及“商標使用”的屬性界定,因此對該理論進行了批駁。司法實踐中的觀點一般認為商標的被動使用不能產生商標使用的法律效果。如在“索愛案”與“偉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都認為對商標主張權利的人必須有實際使用該標識的行為并且具有將該標識作為其商標的意圖。因此社會公眾或媒體的使用行為不能當然使其就該商標獲得法律保護。
(2)確認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商品是否相同或類似的標準。判斷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依據是《商標法司法解釋》第9、第10條,在判斷時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所謂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標識的某類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判斷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主要依據《商標法司法解釋》第11條,在判斷時,也要依相關公眾的一般認識為標準,《商品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可以作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