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黎公約:全稱《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是由多個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該組織內的成員國約定,在任何一成員國申請專利后的12個月內,可以要求該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并直接在該組織其它成員國內申請專利。根據巴黎公約進行國外專利申請的專利類型可以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二、PCT:是《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簡稱,是在專利領域進行合作的國際性條約。其目的是為解決就同一發明創造向多個國家申請專利時,減少申請人和各個專利局的重復勞動。我國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同時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受理局、國際檢索單位、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接受中國公民、居民、單位提出的PCT國際申請。
巴黎公約和PCT國際專利申請的區別,小編試著用一張圖、以盡可能簡潔的方式把它們表達出來:

小結:
如果申請人對于自己的產品有足夠的信心。就可選擇巴黎公約來申請外國專利,只需要12個月就能進入目標國的國家階段的審查。
如果申請人對自己的產品并沒有十足信心或者希望有更久的時間來進行市場調研,可以選擇PCT途徑來進行國際申請,因為它比巴黎公約多出了整整18個月的時間,能夠保證了申請人有充足的時間去選擇確定目標國。
綜上所述,當申請人希望以一項發明創造得到多個國家(一般在5個國家以上)保護時, 利用PCT途徑是適宜的。因為通過PCT途徑僅需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一份國際申請, 而免除了分別向每一個國家提出國家申請的麻煩。
當申請人僅需向一個國家或者少數幾個國家申請專利時, 利用巴黎公約途徑是適宜的。